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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HDR—2017—00004
凤凰县人民政府
关于凤凰县15293、15142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凤政公〔2017〕2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对15293、15142人防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作出了征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凤凰县15293、15142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包括县商业大厦营业大楼和综合楼、房改房、农业银行、广源公司、团结桥市场、电信公司综合楼(详见附件2)。
二、征收目的与用途
为满足我县人防工程的建设及平战结合的战备需要,在保障战备需求的前提下,使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最大化。
三、房屋征收部门:凤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签约期限: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5月21日,共计两个月。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1。
六、被征收人权利:若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凤凰县15293、15142人防一期工程项目房屋
征收范围(红线图)
2017年3月20日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凤凰县15293、15142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包括县商业大厦营业大楼和综合楼、房改房、农业银行、广源公司、团结桥市场、电信公司综合楼。
二、征收目的与用途
为满足我县人防工程的建设及平战结合的战备需要,在保障战备需求的前提下,使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最大化。
三、征收签约期限
本项目房屋征收的签约期限为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签约事项。
四、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四)《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五)《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3号);
(六)《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ぬ趵?;
(七)《关于凤凰县沱江镇古城入口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国人防〔2013〕415号);
(八)《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凤凰县人防地面应急指挥中心项目建设的批复》(湘防办函〔2013〕37号);
(九)《凤凰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凤凰县人防地面应急指挥中心项目立项的批复》(凤发改〔2013〕252号);
(十)《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临时安置费房屋搬迁费相关标准>的通知》(凤政办发〔2015〕20号)。
五、征收部门
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为凤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由凤凰县15293、15142人防工程建设指挥部具体实施。
六、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本项目遵循等价置换的原则,以市场评估为依据,根据相应的政策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屋补偿总额。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置换(仅限于主体房屋面积,其他附属房屋及临配建房给予货币补偿)。对不同安置方式,给予不同的奖励和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时,征收人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源。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时所产生的面积差,按市场评估价相互补差;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给予保障性住房配租。
(一)市场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市场评估确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房屋征收的评估原则和程序,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报告。
(二)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是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方式和签订协议进行等价交换的依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标准,以本项目依法确定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准。
(三)面积核定
1、有产权证的以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产权人认为产权证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重新测量,并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2、未经登记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经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后,确认为合法建筑的主体房屋给予市场评估价值补偿;确认为未超过批准期限不影响规划的临建房、配建房给予重置价格补偿;确认为违法建筑、自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公告后搭建抢建的建筑物、附属构筑物和添附物不予补偿。
(四)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依据评估公司做出的初评结果协商给予补偿,协商不成的,依照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五)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补偿
对在本项目征收所涉及改变使用性质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认定和补偿:
1、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是指实际用途与房屋权属证书及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用途不一致且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房屋。
(1)住改商:房屋权属证书及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作经营性商业用房的房屋。
(2)非改商:房屋权属证书及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为仓库、厂房、办公等其他非住宅,实际用作经营性商业用房的房屋。
(3)非改?。悍课萑ㄊ糁な榧胺课莸羌羌窃氐挠猛疚挚?、厂房、办公等其他非住宅,实际用作住宅的房屋。
2、“住改商”和“非改商”的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可以参照改变使用性质后房屋用途的市场评估价值的80%给予补偿,但不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采取产权置换方式的,只能按房屋产权登记的使用性质给予补偿。
(1)房屋征收决定公布时,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正在经营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房屋用作经营时间连续超过两年以上的。
(2)依照税务管理有关规定取得税务登记证并有两年以上纳税记录的;或者依照税务管理有关规定取得税务登记,但由于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减免税或核定未达到起征点而无纳税记录,获得税务部门相关证明的。
(3)营业执照的营业地点与被征收房屋的位置相符合,且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内容相符。
(4)经营特种行业的还需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住改商”房屋参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相应非住宅商业用房进行补偿时上只对房屋第一层的实际商业用房部分予以认定。
有下列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仍按权属登记的性质补偿:
房改成栋住宅;
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证,但未实际经营的房屋。
3、“非改住”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原则上仍按房屋权属登记的用途进行补偿。
(六)在征收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可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1、私有产权住宅房屋
产权置换。安置房屋为县棚户区改造中心片区安置房,按被征收房屋现有产权面积1:1.2的比例给予安置,增加面积不足20m2的按20m2给予补足。置换过程中遵循先签先选的原则,并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
货币补偿。以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市场评估价值补偿;
实行成新奖励,对被征收房屋按房屋实际成新度提高两个成新度后计算补偿,如房屋提高两个成新后仍不足六成新的,可以按六成新计算补偿,最高按十成新计算补偿;被征收房屋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的房屋单价上浮5%(仅限于主体房屋合法面积);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8万元奖励;不在政府采购的安置房源内被征收人自行寻找房源的,给予6万元自寻房源奖。
过渡安置。由征收人提供过渡安置房用于被征收人的搬迁安置的,不予补偿;选择自行租房安置的,按每户一次性给予12个月房屋租金补偿14400元(每月按1200元计算);选择产权置换的,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支付;选择现房安置的不予补偿。
搬家费。在签订协议后给予被征收人每户两次搬家补偿费4000元(即2000元/次)搬家补助,选择现房安置的搬家补助减半。
2、单位用房
产权置换。根据市场评估价值给予等价置换。
货币补偿。以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营业用房)。因该项目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依据湖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规定,区分房屋用途,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7‰计算,一次性给予12个月补偿(选择产权置换的停产停业的损失计算:不足12个月按12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偿、超过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份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7‰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过渡安置。由被征收人提供过渡安置房用于被征收人搬迁安置的不予补偿;选择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在200m2内的每月按1200元/户给予过渡安置,超出200m2以上的,超过部分按8元/m2·月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为12个月,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支付;选择现房安置的不予补偿。
搬迁费。征收仓储、工业生产用房的搬迁费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在200m2的按4000元/户的给予补助,超过200m2的超出部分按16元/m2给予补助。营业用房用于出租且涉及多个承租人的按1000元/间给予补助。
七、奖励补助政策
(一)按时搬迁奖
1、按时签订协议奖。凡在征收决定公布30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奖励20000元;31日至60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奖励10000元。
2、按时腾房奖。凡在协议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后交给房屋征收部门的奖励20000元;被征收房屋主体合法建筑面积超出200m2的按超出面积100元/m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二)特殊困难及最低住房保障政策(仅限于私有产权被征收人)
1、搬迁困难补助: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情况有搬迁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房屋所在地社区、房屋征收、民政等部门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适当困难补助。
2、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在本县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45m2的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实施最低面积保障,按照45m2给予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45m2以内部分的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互不找补差价,45m2以上的部分按政策找补差价。
3、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由政府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安排,但租金需按规定交纳。
八、不得享受奖励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按时搬迁奖:
1、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
2、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未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
3、被征收房屋属于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的。
(二)由凤凰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取消所有奖励。
九、其他事项
(一) 补偿款支付。县征收办按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补偿款。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 被征收房屋腾空验收。被征收人腾空房屋由县征收办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并委托有拆除资质的拆除公司统一拆除。被征收人在搬迁、腾空房屋时不得损坏、拆走已按规定作补偿的被搬迁腾空房屋及附属物、装饰装修并按规定进行水电销户。
(三)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州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 本方案由凤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为加快15293、15142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房屋征收工作进程,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依法、公正、阳光、和谐地开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凤凰县15293、15142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附件1:
凤凰县人民政府
附件:1、凤凰县15293、15142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房屋